博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博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博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博州新型城镇化建设,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满足职工多元化的缴存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以及《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居住在博州城镇6个月以上、年龄在16-60周岁常住人口中的外市(县)户籍和本市(县)城镇、农村户籍人口,包括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
第二章 缴存
【博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 。
第四条 在博州城镇正常居住的常住人口,个人信用良好,并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管理中心在业务系统中设立“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缴存管理账户” 。符合条件的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银行卡(借记一类卡)、个人征信报告、近6个月社保缴费明细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
第五条 经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缴存人员,填写《博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表》,并与各管理部签订《博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及托收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实现按月自动托收 。开户成功后,于次月缴存 。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10%~24%,月缴存基数由缴存人自行申报,不得低于博州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且不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博州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的3倍 。
缴存基数可每年调整一次,由本人于每年7月1日前在规定额度内自行通过互联网或柜台申请办理 。申请调整成功后,于7月份起按照新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应按月足额缴存,并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前将资金存入托收协议约定的银行卡中,由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按月连续代扣代缴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到账之日起即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如本人银行卡有变动,须在扣款日前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理变更 。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提出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填写《博州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经管理部审批后,可停止缴存 。
第九条 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转移至单位继续缴存时,须办理转移业务,同时自动终止个人缴存公积金托收协议;单位缴存转为个人缴存时,须办理转移业务,从转入当月起开始办理缴存托收 。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封存、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博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和规定执行 。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㈠ 发生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等住房消费行为的,参照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