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 , 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 , 缓缴期最长6个月 。
申请条件
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为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 , 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 企业信用记录良好且申请前企业无欠缴社保费(不含经批准缓缴的) , 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企业上年度末净利润亏损 , 且申请缓缴前连续三个月净利润亏损(当年新成立企业不考虑上年亏损 , 经营时间不满三个月的亏损月数按实际经营月数) 。
(二)企业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员(申请缓缴月份参保缴费人数与申请前6个月参保缴费人数相比减员10%以内且减员20人以内的) 。
(三)企业申请缓缴前三个月货币资金月均余额小于企业申请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倍 , 可能导致难以及时或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 。
注意:劳务派遣企业及劳务外包企业不得申请缓缴 。
申请材料
(一)《无锡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线下报送一式两份);
【申请条件材料+地址 无锡困难行业社保减免政策】(二)能够证明符合困难企业认定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三)申请缓缴前6个月工资发放、职工在岗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缓缴前3个月银行对账单;
(五)资产担保或其他有效缴费担保资料 , 范围如下:
由申请企业提供资产担保的 , 应提供本企业拥有权属且未设置抵押或质押的房产、交通运输工具、汇票、支票、本票、存单、债券的权属证书复印件 。
由银行提供担保的 , 应提供银行保函原件 。
由担保人提供资产担保的 , 应提供缴费担保人(法人代表、股东)拥有权属且未设置抵押或质押的房产、交通运输工具、汇票、支票、本票、存单、债券的权属证书复印件 , 以及缴费担保人的身份证件(注明提供社保费缴费担保用途) 。
上述担保的资产价值应不低于申请缓缴的费款总额 , 并由企业提供资产价值相关证明材料 。缓缴期间担保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的 , 应提前30日向税务机关报告并重新提供担保资产材料 。
(六)其他能够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资料 。
办理地点
提醒
1.缓缴期间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或者发生死亡的 , 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 , 须进行个人账户到账处理 , 以便办理退休、转移、退工或者一次性待遇结算等手续 。
2.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 , 可向人社部门申请提前缴纳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满后 , 企业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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