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用人单位未参保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天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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