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海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全文( 二 )


第十条 海南师范大学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 , 在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 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高考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问题 。
第十一条 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同意后 , 多批次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未完成计划转入同一地区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 , 主要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生源较好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整;同一批次生源差的专业计划可适当调整到生源好的专业 。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 , 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校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计划的120%以内 ,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 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专业/类录取时 , 按“分数优先 , 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 。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 依次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类 。所有专业/类志愿都无法满足的 , 如考生服从专业/类调剂 , 根据高考投档成绩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类 , 不服从调剂的 , 做退档处理 。
按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 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 , 可招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 。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 , 第一次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时 , 可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征集志愿 。征集志愿仍不足 , 原则上将剩余计划转为下一批次录取或调回后投放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
第十五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 依据学校要求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 , 按照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在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时 , 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信息 。
第十六条 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 , 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 , 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生源地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 , 文史类(历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 , 理工类(物理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 , “3+3”高考改革(不分文理)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排序 , 优先录取排序位次高者 。
第十七条 报考小学教育(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含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须符合海南省高考不限制报考批次的条件 , 身体健康 , 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 , 有既往病史的要如实填写 , 如违反规定可做退学处理 。招生录取以具有定向培养市县户籍生源为主 , 录取生源不足时 , 经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 可以调剂录取本省报考定向培养专业的其他市县(区)合格生源 。考生经录取后则可视为愿意与学校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 , 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回定向市县(区)服务 。招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进行 , 报考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 按海南省考试局相关规定参加统一面试且成绩合格 。学校按照高考投档成绩 , 结合进档考生志愿顺序 , 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90分以上(满分为1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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