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就医服务和管理
第十七条 门诊统筹就医实行定点管理 。参保居民原则上在参保地所属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障服务,各县区可根据本辖区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辖区就医范围 。
参保大中专学生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原则上为本院校所属医疗机构,高校校医院(医务室)不具备服务条件的,由高校就近选定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代行开展门诊统筹业务 。大学生寒暑假回原籍期间、在外地实习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大学生在校期间,校医院(医务室)诊疗条件有限,不能满足参保学生门诊就诊需求的,经校方批准到校外治疗并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按要求在有关结算单据或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的门诊台账上签字确认 。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划分 。按照“属地管理、片区医疗”的原则,可以全县区或乡镇(社区)、高校为统筹层次和范围对参保人员的门诊统筹定点进行划分 。市医保中心负责大学生门诊统筹定点计划的分配和审核;各县区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参保人员定点分配计划和经办信息系统审核工作 。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门诊统筹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的,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违规将本人有效证件借给他人使用,或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涂改单据等其他违规行为,骗取、套取门诊统筹基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做好门诊统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资金收支情况,对筹资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付费标准等政策进行适时调整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原《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洛医保〔2019〕49号)、《洛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实施细则》(洛医保〔2020〕4号)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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