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笔试成绩最低分数要求100分(满分以150分计) 。
第十五条 本科专业中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投资学(财富管理方向)专业、国际商务(跨境电商方向)专业只录取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 。以上专业入校后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
第十六条 我校预科班只招收蒙授文理科考生,录取时不分专业,预科结束后,根据教育部、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转入相关招生专业学习 。
第十七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勤、补、减、免”七位一体的资助工作体系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照相应政策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社会奖助学金、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等 。
第五章 学费、学历与学位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培养和管理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对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内蒙古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内蒙古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考生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登录网站获取学校概况、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录取结果等详细信息 。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点击进入
学校招生信息网:点击进入
招生咨询电话:0471—5300555 0471—5300312
招生办公室电话:0471—5300319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北二环路185号内蒙古财经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010070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具体招生专业以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审批为准 。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财经大学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 。
第二十五条 本招生章程由内蒙古财经大学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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