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解读十四: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 二 )




对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其自行承担的质量责任范围,是否包括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所有质量问题 。有观点认为,发包人擅自使用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应限于与其使用有关的质量问题,与其使用无关的、能够明确即使发包人不擅自使用也会出现的质量问题,如房屋漏水、墙面粉层水泥不符合设计标准等,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对此,最高院观点认为,发包人承担的质量责任应是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以外的所有质量问题 。理由主要两点,一是本条规定的文意推导,二是为了落实《民法典》、《建筑法》等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而制定,是为了防止适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发包人具有一定的惩罚意义 。


四、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解读十四: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

这项规定是依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的规定作出的 。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责任,该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如果出现问题承包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


关于“合理使用寿命”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规定,具体各类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有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分四类:一类是临时性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二类是易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三类是普通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50年;四类是纪念性建筑物和特别重要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建设单位如果有低于或者高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要求的,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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