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最简单委托书 民事授权委托书范文( 二 )


因此 , 在授权委托书中 , 只要载明委托人委托何律所何律师作为其何阶段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 即可(有 “特别授权”或“具体授权”的情况除外) 。笔者查找到的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委任状》样式 , 即是秉持这样的理念和做法 。[2]至于“参加诉讼”的具体活动 , 不必在授权委托书中列明 , 倒是应该列举在当事人和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 , 以便让当事人知晓 , 律师作为代理人 , 其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
对于上述观点的另一个有力佐证就是 , 在庭审中 , 法官在查明代理人身份后 , 通常都会向律师进一步询问其“代理权限” 。如果是一般代理的 , 律师只要回答“一般代理”即可 。法官不会再进一步询问其具体的“委托事项” 。也就是说 , 基于“同一法律思维” , 法官和律师都明白“一般代理”意味着律师有权代理哪些“委托事项” 。即 , 在“一般代理”权限下 , 律师作为代理人 , 除了不能代理必须有“特别授权”或“具体授权”的“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 进行和解 ,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之外 , 其他“委托事项”都能代理 。换句话说 , 只有“特别授权”或“具体授权”的情况下 , 才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列举具体的委托事项 , 并在庭审中向法官阐明 。反之 , 则无需列举 , 也无需向法官阐明 。
二、如何记明委托权限如上文所述 , 庭审实践中 , 法官在查明代理人身份后 , 通常都会向律师进一步询问其“代理权限” 。律师要么回答“一般代理” , 要么回答“特别代理” , 如果是特别代理的 , 授权委托书中必须列明具体委托事项 , 律师也必须向法官阐明 。由此可见 , 实践中(包括理论上) , 我国律师的代理权限实际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 。但是 , “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之概念 , 并未见于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 。而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3年发布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第10条第(三)项中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 , 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 , 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 , 提起反诉和上诉 , 转委托 , 签收法律文书 , 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则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 进行和解 ,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表述为“特别授权”或“具体授权” 。
那么 , 问题来了 , 授权委托书中委托权限的记明 , 是记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 还是记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逻辑关系?考虑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 , 同时还有“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这样的表述 , 那么 , “全权代理”与“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之间又是什么样的逻辑关系?
1.首先要厘清的是 , “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与“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这两对概念的逻辑关系 。不管是从理论上 , 还是从实务运行来看 , 一定是先有当事人(即委托人)的授权 , 才有了律师的代理权 。我国学者沈德咏是这样说明两者关系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 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 , 具体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不同 , 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情形下 , 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 , ……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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