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最简单委托书 民事授权委托书范文( 四 )


因此 , 我们认为 , 关于委托权限的记明 , 记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跟记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 都是可以的 。前者反映的是当事人对律师的授权范围 , 后者反映的是律师基于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限范围 。如同一枚硬币有两面 , 当我们买东西的时候 , 我们只需要展示其中一面即可 。但是 , 实务中个别律所授权委托书模板中 , 存在“一般授权”和“特别代理”及“一般代理”和 “特别授权”之混搭 , 则就令人无法理解了 。
三、“代为”一词使用上的逻辑错误我们注意到 , 很多律所的授权委托书模板中 , 无论是一般代理或一般授权项下的委托事项 , 还是特别代理或特别授权项下的委托事项 , 经常使用“代为”、“代拟”、“代收”等词语 。其实这里可能存在至少两个方面的错误 。
第一 , 比如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表述:“代拟法律文书 , 代为申请回避、鉴定 , 代收赔偿款”等 。实际上 , “代拟”和“代收”都可以被“代为”一词所吸收 。即 , “代拟法律文书”可转化为“代为拟写法律文书” , “代收赔偿款”可转化为“代为签收赔偿款” 。因此 , 如果我们一定要列举委托事项的话(按前文观点 , 不存在特别授权的情况下 , 其实是不用列举的) , 那么为了行文简洁 , 只需要一个“代为”就可以了 。即上述“代拟法律文书 , 代为申请回避、鉴定 , 代收赔偿款”可表述为“代为拟写法律文书 , 申请回避、鉴定 , 签收赔偿款” 。就如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 进行和解 ,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该规定中的“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 进行和解 ,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其实就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 代为进行和解 , 代为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简化表达 。
第二 , 最根本的一个逻辑性错误是 , “代为”一词本就不该出现在授权委托书中 。上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中的“代为”一词 , 是站在立法者或者法院的表达角度 , 规定或允许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下 , 可以“代委托人而为”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 进行和解 ,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诉讼行为 。但是 , 授权委托书则是站在委托人的角度来表达的 , 委托人在将委托事项授之予律师并列举委托事项时 , 仅列举委托事项本身就可以了 。具体可表述为:“A、一般授权(或一般代理):拟写法律文书 , 立案、缴费 , 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 申请回避、鉴定 , 参加庭审等;B、特别授权(或特别代理):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 进行和解 ,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这其实是一个语言表达的逻辑问题 。举一个不是很恰当的例子来说 , 比如张三和李四俩人聊天 , 结束时 , 张三说“回去代我向你父母问好哦” 。李四回到家 , 通常会跟父母说“张三向你们问好嘞” , 而不会说“我代张三向你们问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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