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 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

按:《民法典》与见义勇为法律关系解读一文,是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名誉法律顾问刘玉林律师,对《民法典》与见义勇为法律关系的理解,见义勇为工作在学习贯彻《民法典》具有指导意义,现予刊发供学习参考 。

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 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 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一、见义勇为的定位:一是非营利法人定义:《民法典》87条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问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二是法人章程 。应据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调整进行修改;三是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 。民法典第九三、九四、九五条都做了明确的界定 。民法典不再是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而是新增免责条款,有助于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民法典》新增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善行善意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论语》云:见义不为,无勇也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这种精神不但感动国人同时也感动世界 。
二、见义勇为与《民法典》的法律关系:民法典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适当补偿 。”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有三种情况应注意:一是故意造成救助人损害要担责;二是在紧急情况下救助造成受助人的损害免责;三是应有自愿紧急救助行为 。
三、认定见义勇为四要件:一是见义勇为主体是自然人,不是法人;二是见义勇为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 。为难救助行为指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权及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所产生一切后果的一切行为;三是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 。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救助责任,即超越法定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外才构成见义勇为 。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带有正义感才符合兄见义勇为,如为维护自身利益则不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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