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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笔:熊燕 上海二中院 少年家事庭入额法官
本期主笔:石俏伟 上海二中院 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有91条 , 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例 , 主要分为一般规定(5条)、结婚(17条)、夫妻关系(16条)、父母子女关系(23条)、离婚(29条)、附则(1条)六个部分 。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收养的规定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完全不变化的条款有17条 , 无实质修订的有57条 , 有实质修改的16条 , 还有一条是附则的施行时间 。
总体而言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大部分内容汇集自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原《子女抚养若干意见》、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内容 。
第二部分 主要修改
(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方面1.删除了多处“一年”期间的规定
(1)删除了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确认婚姻无效须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 ,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 , 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无效是当事人缔结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后果 , 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评价 , 理应不受诉讼时效制度规制 。因此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此一年期间规定 。
(2)删除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规定是否意味着离婚超过一年再申请撤销离婚协议就不应受理呢?
实践中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虽然普遍认为 ,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这一撤销权源于合同法 , 但此处“一年”期间的规定显然并不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 而是一种特殊的不变期间的规定 , 不允许中止、中断和延长 , 且起算时间明确固定为登记离婚之日起 。这种普遍的理解和适用 , 理由在于尽快消除婚姻关系变动对财产关系的影响 。
但是这一理解也导致 , 实践中 , 离婚一年以后才发现签订离婚协议时被欺诈的情形可能缺乏救济途径 。如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基于子女原因而放弃部分财产权益 , 离婚一年后才发现子女非亲生的 , 实践中 , 部分案例认为这种情形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间 , 故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
但另外一些案例则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予以撤销 。这表明 , 实践中有部分观点认为 , 此不变期间的规定虽然能使离婚后财产关系尽快稳定 , 但却牺牲了撤销权人的重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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