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司法解释 婚姻家庭司法解释是什么( 四 )


2.撤销无民事行为人的配偶监护资格案件的诉讼程序
原《民法通则意见》第二十条规定 , 变更监护关系的 ,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包括此类案件 , 故《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二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关于“依照特别程序”的规定 。文意上解释 , 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存在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行为的 ,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指定新监护人的 , 不再有明确的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的指引 。但根据《民法典》颁布后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文)显示 ,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这个案由仍然在“监护人特别程序案件”项目下 。
3.解除同居关系可否受理问题
目前 , 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同居关系 , 同居关系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 故对于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情形 , 不予受理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无例外的必要 , 故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规定 。同时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条也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规定 , 转引至《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统一化处理 。
(三) 实体规定方面1.对家暴的定义
在《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有了明确定义的基础上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 不再以“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为要件 , 同时对于“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 从“构成虐待”改为“可以认定为虐待” , 体现了司法裁判对家庭暴力说“不”的坚决态度 。
2.对婚姻无效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已经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九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第四项关于有权以夫妻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的规定 。
3.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认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基本沿用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这是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坚守 。但就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的认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作了修改 , 立法精神上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 倡导当事人在此情况下进行约定 , 以减少纷争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即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 , 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 , 这一条也兼顾了物权编的规定 , 即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 ,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 , 视为按份共有 , 可见 , 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 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 , 婚后所得的共有房产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
整体而言 , 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问题 ,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整合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 内容上更加精简 , 却与《民法典》更加融合 。有观点认为 , 这样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并不利于解决实践中当事人在个案中对此问题所存在的巨大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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