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遗嘱执行人是指什么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虽然近2年才成为我国立法热点,但并非现在才横空出世 。
我国1985年出台的《继承法》已设立了遗嘱执行人制度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对于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与义务没有进一步作出规定 。
与《继承法》相比较,《民法典》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明确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并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报酬、民事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赋予了遗产管理人明确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 。
关于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已指出,是“为了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 。
其时代背景正是一部分人的个人财富获得了史无前例的爆发式增长,但社会意识相对滞后,预先作出妥善安排的财富所有者相对较少,导致大量遗产得不到有效、及时的分配与处置 。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对于“遗产的处理”的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报酬、民事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如下:
一、产生方式
第一种是自然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 。
第二种是在没有遗嘱执行人时,由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 。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这意味着,继承开始之后,理论上所有遗产都应当有相应的遗产管理人 。
二、法定职责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
处理过公司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业务的,可以发现遗产管理人与公司清算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相仿 。当然,在实践过程中,遗产管理可能没有公司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那么精细、全面 。因为公司解散清算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汇报,破产清算则由人民法院把关,而普通的继承人大概没有能力去监督遗产管理人针对所有遗产作出详尽的调查和梳理 。
三、报酬与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法或依约定获得报酬 。与此同时,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遗产管理人明知继承人遗留了一辆车,却迟迟不去处理,最终车辆大幅贬值或毁损,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遗产管理人承担 。因此,遗产管理实际上蕴藏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专业门槛不低 。
可以预见,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未来的主流趋势应当是通过立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并指定会计师、律师、税务师等具有资产调查及清算能力的专业人员担任遗嘱执行人 。
四、争议解决途径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这意味着民事诉讼又增加了一个新的事由,人民法院的职责又多了一项 。
对于高净值人群而言,如果没有订立遗嘱,身故之后继承人之间为了争夺管理权而交恶的概率很大 。相信很多人都对著名相声演员侯耀文的“遗产风波”心有余悸——由于侯耀文的女儿与侯耀文的哥哥之间无法就遗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侯耀文的骨灰在八宝山停放了三年多才得以安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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