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假释的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关于印发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各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局,各市司法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现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鲁高法〔2017〕12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30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
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减刑、假释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总则
1.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 。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通过信息化办案平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行网上报送、网上审理、网上监督 。
4.罪犯服刑期间的综合考核评定情况(含各类表彰、奖励、惩罚、计分情况等)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是认定罪犯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 。
5.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时,应当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及审核表;
(二)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等历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刑罚变更执行裁判文书的复制件;
(三)入监登记表;
(四)认罪悔罪书;
(五)计分考核明细材料、奖惩审批材料及奖惩证据材料;
(六)评审鉴定材料;
(七)证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
(八)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相关材料;
(九)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意见和执行机关对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
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提出意见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补送材料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
6.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
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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