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假释的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六 )


4.7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
4.8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
5.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减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 。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6.财产性判项的关联机制
6.1 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
罪犯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财产性判项的,按第一款列明的顺序履行 。
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罪犯在该民事诉讼中被判决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对罪犯履行该生效民事裁判的情况,应当予以审查,并参照本细则关于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有关规定与减刑相关联 。
6.2 财产性判项由原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罪犯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
罪犯在收到财产性判项的执行通知后,无论其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应如实申报;罪犯被交付执行后,如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当如实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个人财产情况 。
罪犯主动履行或委托近亲属代为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近亲属代为履行全部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经罪犯本人同意,因找不到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导致无法履行,经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其减刑;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拒不接受或提出更高数额赔偿要求而导致无法履行,经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其减刑,但罪犯在具备履行能力后一年内未作出履行意思表示的除外 。
6.3 部分共同犯罪罪犯已经全额履行应共同承担的财产性判项的,视为其他共同犯罪罪犯已经履行,但在共同承担的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前,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明确表示反对其他共犯履行的罪犯,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 。
部分共同犯罪罪犯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应共同承担的财产性判项的,减刑时应当比照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共同犯罪罪犯酌情从宽 。
6.4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 。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 。
6.5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
6.6刑罚执行机关在报请减刑前,应当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减刑案件时,可以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 。原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书面核实的函件请求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
6.7对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报请减刑时,刑罚执行机关还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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