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假释的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九 )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细则7.4条处理 。
7.7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前罪无期徒刑生效之日起至新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在新判决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在减刑裁定决定执行的刑期内扣减 。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因发现漏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生效后执行一年以上,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减刑幅度依照本细则3.1条、3.2条的规定执行 。
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依照本细则7.4条处理 。
7.8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 。
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 。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细则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 。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 。
重新裁定作出后,再次报请减刑时,不重新计算减刑间隔时间 。
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 。
再审裁判宣告无罪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 。
7.9被裁定不予减刑的罪犯,符合相关减刑条件的,再次报请减刑时的间隔时间、表扬次数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综合考虑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裁定不予减刑的,再次报请减刑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并需至少获得一次表扬,因重大违规被裁定不予减刑的,重新计算间隔时间,并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关于减刑的相应条件 。
(二)仅因财产性判项的履行等事实原因,裁定不予减刑的,履行财产性判项达到本细则6.10条的规定标准,或相关事实发生改变且影响减刑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再次报请减刑可不受间隔时间、表扬次数的限制 。
三、假释
1.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社区矫正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
3.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
4.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
5.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对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考察,参照本细则减刑部分财产性判项的关联机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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