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假释的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11)


2.监狱可根据法定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不同,对罪犯依法进行分类,参照罪犯在考核周期内所获得的各类有效奖励,分类进行评估排名,以每类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人数为基数,每批次按照一定比例对改造表现突出的罪犯依法报请减刑 。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可按本细则总则部分第8条的规定办理 。
3.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其在监狱规定的本次报请减刑截止日前所有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清零,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除外 。罪犯被裁定不予减刑的,考核积分和奖励可继续累积使用,但因重大违规被裁定不予减刑的,考核积分和奖励清零 。
4.罪犯私藏使用违禁物品的,属于违反刑法和监狱法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规定的行为,自监狱下达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死刑缓刑期满或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刑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
除前款规定情形,罪犯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自监狱下达处罚决定之日起,分别在六个月、九个月、十二个月内不得报请减刑、假释 。
5.假释后被收监的罪犯,自收监次日起重新计分考核 。
6.罪犯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不认罪悔罪情形的,不影响其考核得分 。
五、法律监督
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罪犯的计分考核、立功奖惩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报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
2.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在报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讨论减刑、假释案件七日前,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
(一)刑罚执行机关拟报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历次刑罚变更执行裁判文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监区集体评议研究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职能部门审查意见;
(六)对有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还应当按照本细则减刑部分财产性判项的关联机制的有关规定提供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相关书面材料 。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
对拟报请假释案件,还应当移送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
3.人民检察院收到刑罚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刑罚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 。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报请减刑的;
(三)拟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四)拟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积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或可能涉嫌重大违规事项材料不全的;
(五)罪犯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履行能力的;
(六)收到控告、举报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
5.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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