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假释的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15)


在修订的总体思路上,注重把握以下三点:一是立足贯彻新精神 。立足新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法律、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我省司法实践,总结全省办案机关可复制、可推广的具体举措进行修订,提高《细则》与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性、增强与实践结合的紧密性 。二是明确树立新目标 。以杜绝违规违法办案、消除人民群众合理怀疑、保障阳光司法为目标,注重进一步破除“唯改造分数论”模式,最终实现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三是强化解决新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践中制约案件办理质效的制度性问题和困扰一线办案人员的认识问题及操作性问题 。
采访人员:《细则》修订后的总体框架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修订后《细则》分为总则、减刑、假释、考核奖惩、法律监督、附则六部分,共计一百零八条 。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明确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总体原则、主要分工和基本依据 。
第二部分减刑,主要区分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罪犯三大类,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重要条款进行了整合和细化,并明确了财产性判项关联机制的实践路径 。
第三部分假释,重点对决定假释应当考虑的综合因素、从严从宽的适用如何把握、特定类型的假释适用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
第四部分考核奖惩,重点对罪犯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期间的考核评定如何与减刑、假释挂钩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
第五部分法律监督,重点对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案件的报请、审理、裁定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
第六部分附则,主要对重点法律概念、参照标准进行了界定和明确 。
采访人员:《细则》修订后相比2017年《细则(试行)》有哪些新亮点?
负责人: 一是针对报请机关报请材料不够规范、统一的问题,以清单式规范,明确了报请材料的内容、范围和标准,确保为实质化审理提供充分的依据 。
二是针对实践中申诉罪犯的认罪悔罪认定问题,首次区分不认事不认罪、认事不认罪、认罪不认罚、认罪不认罪名以及投机性认罪等几种情况分别进行了明确 。
三是针对反映最集中的财产性判项关联难,尤其是广受关注的涉众类犯罪罪犯处理结果不平衡不统一的问题,明确和细化了财产履行和申报义务、举证义务和标准、履行能力的认定方法,并专门增加了划分数额档和比例档进行从严掌握的条款,最大限度地提高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关联的可操作性 。
四是针对罪犯奖惩的运用不够科学,实践中从严掌握情节认识分歧大的问题,区分罪犯类型,对奖惩的具体设置进行了优化,对奖惩运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了细化,对从严的尺度进行了统一 。
五是对全流程法律监督进行明确和细化,实现减刑、假释的各个环节监督全覆盖 。
六是对实践中理解偏差较多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判决确定之日、判决执行之日等概念进行了阐释性明确和细化,最大限度统一认识 。
采访人员:如何抓好《细则》的贯彻落实?
负责人:一是加强学习培训 。通过联合组织同堂培训、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个案讨论等形式,推动全省各级办案机关快速、系统、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细则》的内容精神 。二是强化实践运用 。组织一线办案人员聚焦减刑、假释案件的关键环节,严格规范办案流程,主动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细则》,解决办案实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是加强监督反馈 。通过案件评查、系统自查、联合检查、集中反馈等方式,推动各级办案机关与《细则》对标对表,确保《细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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