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假释的最新规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七 )


(一)执行法院出具的延期缴纳、减少或免除罚金的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等裁定 。
(二)罪犯本次报请期间监狱内接收钱款、狱内存款、获得劳动报酬、消费支出等具体情况的明细;罪犯服刑以来消费总额 。罪犯因本人的医药费支出等特殊需要超出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狱内消费限额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三)罪犯对赃款赃物去向的具体解释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赃款赃物的时间、地点、去向、金额、见证人、支付转移方式等 。
(四)罪犯对服刑前、后本人及家庭经济情况的具体说明,重点说明本人及家庭财产、收入、支出情况等 。
(五)罪犯自称确无履行能力的,应提供证明罪犯确无履行能力的材料,如罪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罪犯在判刑前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证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
(六)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狱内消费的限额规定 。
罪犯服刑期间,刑罚执行机关发生变化的,报请减刑的刑罚执行机关应提供罪犯服刑以来的相关材料 。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知补充提供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材料,刑罚执行机关未能补充提供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已提供的证据,就罪犯是否有部分或全部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作出认定或提出检察意见 。
6.8 罪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其有部分履行能力:
(一)罪犯在本次报请期间月平均消费水平高于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狱内消费限额规定的三分之一的;
(二)报请减刑时,罪犯的狱内存款余额和服刑以来狱内非生活必需消费支出总额之和超过已经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数额的 。
6.9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根据罪犯对财产或赃款赃物的说明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或经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查实系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可视为故意隐瞒财产以逃避执行,不予减刑 。
(二)无正当理由对赃款赃物去向拒不作出说明的,不予减刑 。
(三)对赃款赃物去向描述过于简略导致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无法据以核查或与犯罪数额差距较大而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不予减刑;经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查实系隐瞒、回避事实的,不予减刑 。
(四)对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或尚未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的,一般不予减刑;经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查实罪犯故意逃避、阻碍追缴或拒不退赔的,不予减刑 。
前款罪犯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刑的,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
6.10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首次报请减刑时,符合下列情形且不能证实确无全部履行能力的,一般不予减刑:
(一)财产性判项在50万元以上,履行比例低于20%的;
(二)财产性判项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履行比例低于30%的;
(三)财产性判项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履行比例低于40%的;
(四)财产性判项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履行比例低于50%的;
(五)财产性判项不满3万元,没有全部履行的 。
前款罪犯履行比例分别达到(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相应比例,但不能证实确无全部履行能力的,首次报请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一般比照本细则中相应的起始时间或减刑幅度分别延长或从严不低于六个月、五个月、四个月、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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