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和权限 委托权限如何填写】授权委托书是律师在办理民事案件(包括行政案件)以及从事非诉业务时,必须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 。它载明了委托人交由律师作为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事项及权限,是律师从事代理行为的书面依据 。本文以民事诉讼中的授权委托书为着眼点,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中的实际情况,就其规范写法的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
那么,授权委托书到底应该怎么写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无论是法院还是律所推出的版本也是五花八门,甚至相互打架 。
一般来说,授权委托书首先必须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案由和代理阶段(或期限)等内容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其中,委托事项和权限是授权委托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实践中存在问题最多和写法差异较大的部分 。
一、如何记明委托事项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何为委托事项?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倒是《律师法》中有所提及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28条关于“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中第(二)项规定,“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实际上,这里的“参加诉讼”,就是关于委托事项的一种概括式规定,用老百姓通俗的话来讲,当事人请律师,就是“打官司”的 。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律所对于委托事项则采用列举式的做法,将律师“参加诉讼”的活动细分为:拟写法律文书、立案、缴费、撤诉、申请财产保全、调查取证、行使管辖权异议、参加庭审等等,并罗列在授权委托书中 。可是这种列举式的做法,在不同法院和律所的授权委托书版本中,又存在项目上的差异,不够统一 。
我们知道,授权委托书是提交给法院的,作为在“同一法律思维”[1]下审理案件和参与诉讼的法官和律师来说,虽然角色不同,但都能理解当事人委托律师意味着什么 。法官接收授权委托书,或者说法院之所以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提交委托书,其主要目的是想要知道,正在审理的这个案件,原告或被告委托了哪个律所的哪个律师,这就已经足够 。在不是“特别授权”或“具体授权”的情况下,授权委托书无需将律师“参加诉讼”的活动作详细的列举 。就如“法官应通晓法律”这一不必论证的命题一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可以做哪些事情,自然是律师和法官都应知晓的 。
因此,在授权委托书中,只要载明委托人委托何律所何律师作为其何阶段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即可(有 “特别授权”或“具体授权”的情况除外) 。笔者查找到的我国台湾地区《民事委任状》样式,即是秉持这样的理念和做法 。[2]至于“参加诉讼”的具体活动,不必在授权委托书中列明,倒是应该列举在当事人和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以便让当事人知晓,律师作为代理人,其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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