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 , 与传统的企业管理行为(如上班打卡)相比 , 软件监控是实时的、覆盖全过程的 。“这样对某个时刻点的行为解读空间就变大了 , 就会变成对员工作为一个权利主体的监控 , 损害其作为人格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比如 , 偶尔喝杯咖啡 , 是不是可能成为消极怠工的证据?”
他认为 , 这个话题中应当讨论的问题在于 , 人们把隐私权置于何种位置 , 把它附属于其他权利 , 比如附属于集体或企业的安全或效益 , 还是附属于个人的基本权利 。
他提出 , 上网行为监控不仅仅是企业管理的问题 , 还是涉及员工基本人身权利、企业与员工权利是否对等等问题 。“在此类软件已经被广泛使用的现状下 , 我们只好退而求其次 , 要求其遵守一些科技伦理的规范 , 例如告知员工监控的存在、企业使用数据的用途等 。”文贤庆说 。
对于此类技术在未来的使用 , 文贤庆认为 , 从国家层面 , 要从基本的人权角度 , 尊重员工作为一个人的自由权、隐私权、安全权 , 在行业、企业去制定监控的政策制度时 , 去规定其权限范围 。其次 , 如若使用技术工具对员工行为进行监测 , 立法应引导公司制定一套细则 , 明确规定员工数据的收集、传播、保存、删除等环节 。最后 , 企业自身应配备部门来处理相关事宜 。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谢小云此前在接受《工人日报》采访时介绍 , 不少研究证明 , 数字化监控系统会损害员工的工作主动性 , 降低员工对工作的满意度、引发负面的情绪体验等 。他建议 , 企业在设计数字化管理的考核指标时 , 应更加重视伦理道德 , 注意保护员工的隐私 , 规避数字化管理的负面作用 。
企业使用上网行为管理产品并非没有法律风险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介绍 ,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丁金坤表示 , 用人单位出于管理目的 , 在员工知情的情况下 , 可以有限度地使用该种管理软件 , 以防止员工开小差或泄露公司机密等 。该软件一般只能用于公事上 , 在限定范围内使用 , 不能侵入员工的私人领域 , 否则即是侵权 , 须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员工的隐私安全 , 而不是侵犯 。对于此类事件 , 劳动监察部门应该介入调查 , 责令用人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软件管理员工 。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也认为 , 如企业的行为侵犯了员工隐私权 , 根据《民法典》规定 , 企业需向员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比如 , 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据此 , 员工可向提起诉讼 , 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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