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



法律分析:《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 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 , 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 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 , 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法律分析:入户口前名字不能更改 。
《出生医学证明》不允许私自涂改 , 一经涂改即无效 , 将来小孩上学也会受到影响 。 只要《出生医学证明》制作完毕 , 公安机关必须按照证明上登记的姓名给小孩申报户口 , 无法实现在登记户口的时候给小孩更改姓名 。
如果坚决要给小孩更改姓名 , 就只有等小孩的户口登记完毕以后 , 再向公安机关提出更改姓名的申请 , 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异的;
(六)名字难认、难写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 , 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 , 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 , 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 , 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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