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简称“定期定额”, 亦称为“双定征收”, 是先由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款,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税款征收率或征收额, 实行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 。

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 按照规定程 序, 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以 内的应纳税经营额(经营数量)或者所得额, 并以此为计税依据, 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税务机关 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 达不到国家税务 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 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参照办 理 。 虽然设立账簿, 但是账目混乱, 或者成本资料、收人和费用凭 证残缺不全, 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 也可以实行这种征收办法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 范围, 分别核定各自管辖税种的定额 。 同时, 应当加强协调、配 合, 共同制定联系制度, 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 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分类, 在年度内按照行业、区域选 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 对其经营、所得情况开展 典型调查, 作出分析 。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 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但最长不得超过 1年 。 定额执行期, 指税务机关核定以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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