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 ,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 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 , 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 , 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 , 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 ,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 处理期间 ,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根据以上规定 , 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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