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关于做好青岛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关于做好青岛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医疗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因《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93号令)正在修订过程中,经研究,确定《关于做好青岛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19〕2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0月31日,待上级文件发布后再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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