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 )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 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 ,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 , 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 , 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 , 其它场所为0.5人/㎡计算 , 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 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 ,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 , 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 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 , 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 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 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 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 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 , 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 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 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 , 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 , 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 , 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 , 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 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 , 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
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 , 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 , 应采用管道供气 。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 , 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 , 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 , 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 ,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4.1.10.2 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 , 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 , 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 , 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 , 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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