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重庆网约车新政( 三 )


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前款车辆标准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车辆标准 。
根据需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
第十四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缴纳购置税的《税收完税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合格证;
(五)车辆彩色照片或者照片电子文档;
(六)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双方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明确经营区域 。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经营区域登记为主城区;在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经营区域登记为所在行政区域 。
办理车辆预约出租客运登记或者变更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 。
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 。车辆所有人不得将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
第十七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km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km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
第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
(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六)申领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记录 。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照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有效期为6年 。
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最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不经过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以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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