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厦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
2.在2010年7月1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 , 应自参保当年起连续缴费 , 未连续缴费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 , 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年限;
3. 在2010年7月1日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 , 应按年缴费 , 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 , 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 , 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15年 。
4.重度残疾人按《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 , 完成缴费且年满55周岁的 , 经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 可从55周岁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重度残疾人指持有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 。)
法律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第四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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