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灵活就业社会保补贴实施细则( 二 )


六、补贴的终止
已经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一)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 。
(三)终止灵活就业或未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
(四)未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 。
(六)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金 。
(七)有违法违规行为 。
七、人员管理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应该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协调有关方面为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具体困难,不定期开展检查和抽查,并对其工作进行经常性指导 。灵活就业人员应服从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劳动保障机构的指导下从事灵活就业工作;灵活就业人员如中止就业或变更就业形式,应在中止或变更后的 15 天内向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报告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情况骗领社会保险补贴 。
八、补贴期限及资金来源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初次申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不含 5 年)的,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 5 年,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 3 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 2 年;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按其规定执行 。已按原规定领取了社会保险补贴(含用人单位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其补贴期限相应扣减 。本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就业专项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
附件: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成都市灵活就业社会保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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