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二 )


第三节货物种类
第十五条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无特殊要求的,为普通货物 。普通货物分为三等(见附表一“普通货物分等表“) 。
第十六条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需采取特殊措施的,为特种货物 。特种货物分为四类(见附表二“特种货物分类表“) 。
第十七条货物每立方米体积重量不足333千克的,为轻泡货物 。其体积按货物(有包装的按货物包装)外廊最高、最长、最宽部位尺寸计算 。
第四节货物保险与货物保价运输
第十八条货物运输有货物保险和货物货物保价运输两种投保方式,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 。
第十九条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 。
第二十条货物保价运输是按保价货物办理承托运手续,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托运人声明价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 。托运人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 。
第二十一条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运输为全程保价 。
第二十二条分程运输或多个承运人承担运输,保价费由第一程承运人(货运代办人)与后程承运人协商,并在运输合同注明 。承运人之间没有协议的按无保价运输办理,各自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三条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在运输合同上加盖“保价运输”戳记 。保价费接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7% 。收取 。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和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
第二十五条定期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二)货物的种类、名称、性质;
(三)货物重量、数量或月、季、年度货物批量;
(四)起运地、到达地;
(五)运输质量;
(六)合同期限;
(七)装卸责任;
(八)货物价值,是否保价、保险;
(九)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二)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体积;
(三)装货地点、卸货地点、运距;
(四)货物的包装方式;
(五)承运日期和运到期限;
(六)运输质量;
(七)装卸责任;
(八)货物价值,是否保价、保险;
(九)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二十七条定期运输合同适用于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之间商定的时期内和批量货物运输 。一次性运输合同适用于每次货物运输 。
承运人、托运人和货运代办人签订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时,运单视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
在每车次或短途每日多次货物运输中,运单视为合同 。
第二十八条汽车货物运输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时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第二节 货物托运
第二十九条未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就按以下要求填写运单:
(一)准确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