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三 )


(二)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以及包装方式;
(三)准确表明运单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一张远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
(五)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
(六)托运人要求自行装卸的货物,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七)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第三十条己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运单由承运人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填写,但运单托运人签字盖章 处填写合同序号 。
第三十一条托运的货物品种不能在一张运单内逐一填写的,应填写“货物清单“(表略) 。
第三十二条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等,应与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
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准运证或审批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
第三十四条托运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政府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等 。
第三十五条托运货物的包装,应当按照承托双方约定的方式包装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
依法应当执行特殊包装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使用旧包装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将包装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清除干净,并重新标明制作标志 。
第三十七条托运特种货物,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一)托运需冷藏保温的货物,托运人应提出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要求;
(二)托运鲜活货物,应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说明书,货物允许的最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能够达到的期限;
(三)托运危险货物,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四)托运采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按交通部《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办理;
(五)托运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应提供货物性质、重量、外廓尺寸及对运输要求的说明书;承运前承托双方应先查看货物和运输现场条件,需排障时由托运人负责或委托承运人办理;运输方案商定后办理运输手续 。
第三十八条整批货物运输时,散装、无包装和不成件的货物按重量托运;有包装、成件的货物,托运人能按件点交的,可按件托运,不计件内细数 。
第三十九条运输途中需要饲养、照料的有生动、植物,尖端精密产品、稀有珍贵物品、文物、军械弹药、有价证券、重要票证和货币等,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 。
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和个人搬家物品,是否派人押运,由承托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除上述规定的货物外,托运人要求押运时,需经承运人同意 。
第四十条需派人押运的货物,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时,应在运单上注明押运人员姓名及必要的情况 。
第四十一条押运人员每车一人,托运人需增派押运人员,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可适当增加 。押运人员须遵守运输和安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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