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 )


(四)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作用 。按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落实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上述有关补贴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严格规范企业裁减人员行为,有条件的企业经营困难时应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在一段时期内采取调整班次、缩短工时、工资浮动、转岗培训等措施共渡难关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
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优化创业环境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全社会创造力,提升创业参与率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逐步实施“多证合一”,落实“双告知”制度,开展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 。推动政府部门间数据联通和信息共享,形成支持企业发展的政务服务信息互认共享机制 。大力培育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客文化,继续举办好中国海外学子创业周、市创业就业博览会和“创业大连 梦响滨城”等一系列活动,支持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包括创业沙龙、创业论坛、项目路演、融资对接等各种形式的系列创业活动,形成良好的创业氛围 。对具备一定特色、达到一定规模、产生一定影响力、形成一定品牌效应的创业活动,经评选认定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补 。(责任单位:市创促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六)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并向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倾斜,提高创业成功率 。将符合条件的在我市初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纳入创业补贴范围 。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可免费入驻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平台,对孵化期满后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 。对租用其它场地初次创业的人员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创业实体的社保补贴每户每年最多给予10万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建立市创业项目库,创业项目推荐单位(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实施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推荐单位(个人)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落实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七)优化创业载体建设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合理规划布局,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和市场等创业创新资源,大力发展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双创支撑平台等创业创新平台,发挥资源聚集和辐射引领作用,提高孵化成功率 。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共建新型创业孵化平台,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高校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建设创业大厦、创业社区,加快搭建工业互联网云平台和基于互联网的开放式创业孵化平台 。引导创业孵化平台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 。鼓励创业孵化平台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积极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 。支持成立创业孵化行业自治组织 。开展创业孵化平台认定工作,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平台的,市政府每年按入孵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等情况给予一定奖补 。(责任单位:市创促办、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国资委、市委高校工委、市教育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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