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河南一男子买房后空置9年,坚决不交物业费:我都没住凭啥给钱?( 二 )


而且民法典944条十分明确地规定了业主的支付义务 , 原文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员支付服务费 。 物业服务人员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 ”
一般在业主购房之后 , 如果有明确的物业公司 , 则会与业主签订一份服务合同 , 里面都会清晰地载明向业主提供的服务类别和具体事项 , 从行业的服务标准来讲 , 物业服务主要包括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 , 绿化管理、保安、保洁等 。
那么这些服务费用都会分摊给每一个业主 , 这种费用就叫物业费 。 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的 , 具有公众性 , 并非专门针对某个业主的服务 , 因此无论业主入住与否 , 都是应当缴纳物业费的 。
本案中 , 杜江虽然以与物业发生纠纷 , 因此没有装修未入住 , 且称自己并未享受到小区的物业服务为由 , 拒绝缴纳物业费 。 实质上在法理上是行不通的 , 因为无论杜江是否入住 , 物业服务均在正常进行 , 而相关费用依然在产生 。

如果单个业主以自己没有享受或者没有必要享受小区物业服务 , 对物业公司追讨物业费进行抗辩 , 显然是说不通的 , 都是这样的话 , 那物业公司岂不是白白付出 , 这笔费用究竟该谁给呢?这也是与法律的公平正义性相悖的 。
故此 , 业主空置房屋没有入住 , 只能说明放弃了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益 , 也放弃了共有部分物业服务的便利 , 但放弃个人权利并不是免除公共义务的理由 , 杜江依然应当支付物业费 。
因杜江在本案中还提出与物业公司的其他纠葛 , 为妥善处理好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 , 在释法明理之后 , 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 ,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 杜江表示愿意在约定时间内缴纳拖欠的物业费 。
其实在国内大多数小区 , 物业口碑不佳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 主要还是一些物业公司越俎代庖 , 承担了一些原本不属于物业公司的公共管理职能 , 这是十分错误的 , 因为物业公司只是服务于广大业主的企业 , 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 而非上下级关系 , 这一点是物业公司必须摈弃的特权思想 。

一旦发生物业公司越权管理业主的行为 , 业主应当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 绝不要听之任之 。 反之 , 业主也应当尽到自己的义务 , 对正当的物业费及时缴纳 , 更不能想当然的自己没有入住就不用缴纳物业费 , 这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也是不对等的抗辩 。
【河南|河南一男子买房后空置9年,坚决不交物业费:我都没住凭啥给钱?】而作为法院 , 也只有不偏不倚进行裁判 , 才能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 , 普及法律知识 , 人物均为化名 , 请勿对号入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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