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嫁女儿能否继承已故父亲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款?|洛阳律师 | 韩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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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共2480字,预计阅读时间13分钟宅基地属于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目前,我们的宅基地实行的政策是一户一宅,那么户口迁出的女儿,能不能继承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征地政策补偿的拆迁款怎么分?结合我们实际代理案例为大家讲一讲。●案情简介韩老先生与王女士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四个女儿和一个小儿子。韩老先生于2001年死亡,王女士于2012年死亡。长女于2015年死亡,其丈夫于2007年死亡,二人生前有一儿一女。1994年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为韩老先生名下宅基地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龙门园区郜庄整体改造征迁,一处宅基地房屋由两位老人的孙子继承并办理所有与征迁相关的手续,另一处宅基地房屋登记在两位老人的小儿子韩先生名下。现房屋被拆迁,所得拆迁款及所分得的拆迁安置房都由两位老人的小儿子掌控,而女儿们作为两位老人的子女,没有分得一分钱拆迁款。姐妹几人与弟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向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咨询。已出嫁女儿能否继承已故父亲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款?|洛阳律师 | 韩老

△ 获当事人赠送锦旗一面●案件处理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孙小玲律师了解到该案情况后,认为二姐、三姐、四姐作为被继承人韩老先生和王女士的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大姐去世后,其生育的一儿一女依法对大姐的继承份额享有继承权。关于拆迁所获得的利益分配姐姐们与弟弟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引发了继承纠纷,吵吵闹闹数年,拆迁补偿款一分拿不到,使得亲情变了味,亲人见面成了仇人。有时候越是家事越碍于情分,反而不好解决,应当及早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合理合法保护自身权益。已出嫁女儿能否继承已故父亲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款?|洛阳律师 | 韩老

△ 孙小玲 律师●法律知识宅基地是否能继承?拆迁赔偿款是否能继承?下面为大家讲一讲。1、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能继承?孙小玲律师在处理本案时,持调查令多次到郜庄社区居委会、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洛龙分局等处走访,取得了常住人口登记表、郜庄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表、龙门园区郜庄社区整体改造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据此,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由符合条件的村民享有。当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死亡,其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当然由该村民的继承人继承,而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批准。在我们处理大量案件中,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所建房屋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不能以当事人在继承时并非该村村民、系非农户口为由,否认当事人对案涉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所以,符合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批准可以被继承。2、宅基地征收拆迁根据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确定补偿份额如果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上记载的成员,在正式启动征收拆迁后去世的,属于应安置人口,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或对应的可优惠购买的安置房屋应作为遗产处理。如果在正式启动征收拆迁前去世,由于该户被拆迁宅基地房屋内尚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应由该户剩余成员享有,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货币补偿款遗产。本案中,登记在韩老先生名下的宅基地在其去世后正式启动征收拆迁,拆迁补偿款应作为遗产处理,可由继承人继承。3、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在现实生活中,在某些地方仍存在着严重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嫁出去后,娘家的事就与她无关了,父母的财产应由儿子继承,所以很多女性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这就是说,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不论是儿子或是女儿,女儿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登记在韩老先生名下一处宅基地因龙门园区郜庄整体改造征迁,拆迁补偿款应作为遗产处理。韩老先生及妻子相继去世,其子女大姐、二姐、三姐、四姐及小儿子韩先生均有权继承该遗产。大姐已经过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儿女代位继承。应由实际掌握拆迁补偿款的韩先生,向几位姐姐和大姐的儿女支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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