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1】490
房东违约提前收房
租客打算起诉房东
却发现“查无此人”
原来房东与其签合同时用的是假名字
他们之前的合同还有没有效?
【 房东|房东用假名字签租房合同后提前收房,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吗?】房东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跟小编一起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吧~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张某伟”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伟”将本市某小区的一套公寓出租给李某,租期一年。同时, 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张某伟”不得中途收回房屋,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在没有认真核对对方信息的情况下,与“张某伟”签订了合同。
结果,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张某伟”就将房屋提前收回,李某欲起诉“张某伟”,却发现“张某伟”的姓名与身份证号不符,查无此人。此时,李某意识到“张某伟”的身份信息可能是为逃避责任而使用的假信息。随后,李某找出了“张某伟”与自己联系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并通过支付宝搜索到该号码的绑定的个人信息名叫张某明,于是李某将张某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指认张某明即为签订合同的“张某伟”,张某明却予以否认。后经法庭审理查明,“张某伟”是张某明使用的虚假身份,张某明签订合同时的虚假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均与张某明的真实信息仅相差一个汉字或者数字,明显是当事人故意为之,综合以上信息,法院认定“张某伟”与张某明系同一人。
一般而言,签订合同者为合同当事人(代理、代表等情形除外),生效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法院认为张某明虽使用了虚假身份信息,但签订合同者为其本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事由,故应认定为有效,受合同约束,现其违反合同约定,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明承担违约责任。判决作出后,张某明与李某协商,履行了义务。
法官提醒
济南市高新区法院法官 郭鹏鲁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提高法律意识,审慎核查合同相对方的真实身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一定要诚实守信,莫投机取巧,逃避责任,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使用虚假姓名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济南市高新区法院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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