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见习采访人员赵紫君
“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这是怎么回事?1月14日,封面新闻采访人员从南充市不动产登记局获悉,近日,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顺庆区一老人颁发了“居住权”登记证书。这是自《民法典》实施后,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第一件不动产居住权登记。
据了解,2019年,石淑明将自己在顺庆区莲池路的一套住房赠与孙女,并将产权证书办到了孙女名下。但老人心里却一直惴惴不安,担心房屋一旦被出售,自己会失去居住之所。《民法典》颁布后老人多次到南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如何办理居住权登记,因当时《民法典》尚未实施,且系统也未完善该项登记类型,中心工作人员建议老人先通过司法诉讼对居住权进行明确。
2020年8月,石淑明取得了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判定其对赠与房屋享有居住权,可居住至石淑明逝世之日止。但因未进行权利登记,石淑明还是不放心,经常通过电话咨询,要求办理居住权登记。2021年底,登记系统上线了居住权登记,工作人员便立即通知老人前来办理登记,并于当天交件后即时办结,为老人颁发了“不动产登记证明”。
律师讲解:居住权对保障特定弱势群体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房子是小孩的,但是是母亲出钱,母亲为了防止以后小孩把自己赶出去,就可以设立居住权。”四川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冯骏律师表示,如果是房产产权人自己居住就不需要办理居住权证书。
【 弱势群体|房不归我,但我能住!四川南充市颁发首张“居住权”登记证书】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对保障特定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
居住权取得方式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的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一个居住期限,则居住权人可以居住到其死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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