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聊这样一个法律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否需要进行分割?
我们先来说一下问题的答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由男女双方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男女|民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男女双方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无论是已经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还是虽然尚未实际取得,但是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住房公积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男女双方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就应当属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需要在男女双方之间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据此可知,对于住房公积金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并非是等额分割,而是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因此,如果子女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或者男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则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会比男方分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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