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以案释法」借名买房,最后到底算谁的房?

借弟弟之名
摇号买房
弟弟摇中后成了房主
房屋“物归原主”后
弟弟的债权人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房子“物归原主”的行为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以案释法|「以案释法」借名买房,最后到底算谁的房?

案情回顾
2009年底,舟山某楼盘发售,由于房子较为抢手,开发商设置了一道门槛:意向购房者需摇号购房。
当时,刘女士想给女儿小芸(化名)在该楼盘买套房,为了增加中号机率,她拉上弟弟刘先生和弟媳一起报名参与摇号。
结果,刘女士母女成了“陪跑”,弟弟刘先生夫妇则摇到了号。之后,刘先生夫妇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了一套总价132万余元、面积130余平方米的房子。房产交付后,刘女士的女儿小芸住进了新房。
2017年1月,为了让该房产真正“物归原主”,刘先生夫妇名义上以商品房买卖的形式,将该房产作价100万元过户至小芸名下。过户前,刘女士清偿了60余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
然而,这套房子却惹上了官司。
原来,刘先生妻子在2014年至2018年间,多次以投资、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累计向亲戚安某借款300余万元。
2019年,安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得知刘先生夫妇曾将这套位于新城的房屋低价过户给外甥女小芸。
安某认为,刘先生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低价转让夫妻共有房产,损害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遂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刘先生与小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裁判
审理查明,房产虽曾以刘先生名义购买,并登记于刘先生名下,但证据表明房产的首付款、车位购买款、购房税费等出资都由刘女士负担,其女儿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产。
法院认为,刘先生系案涉房屋代持人,并非是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其与小芸以买卖方式转移案涉房屋,并非是低价或无偿处分其责任财产,由此认定安某认为刘先生夫妇将案涉房屋低价转让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了安某的诉讼请求。
安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
以案释法|「以案释法」借名买房,最后到底算谁的房?

借名买房、代持房产,是一项民事行为。而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则要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及合同编中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判断。主要包括: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等。
此案中,刘女士借刘先生的名义为其女儿购房,一方面,并非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政府的限购政策,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应认其女儿本身即为房产实际所有权人,其有权要求登记权利人刘先生返还房产。
另一方面,刘先生夫妇将房产过户给小芸,并未导致债权人安某的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安某的债权实现没有影响,故安某无权就刘先生转让房产于小芸的行为主张债权人撤销权。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有风险以案释法|「以案释法」借名买房,最后到底算谁的房?

借名买房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存在很大风险。
一方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实际出资人如系因规避限购政策、损害他人权益为目的进行借名购房,借名买房行为因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可能,易被认定无效。在名义产权人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房产还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另一方面,房屋作为不动产,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即使借名买房行为有效,在名义产权人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出售房产的情况下,第三人基于对对外公示信息的信任且以正常价格购买时,实际产权人往往无权取消该房屋交易行为。在名义产权人本身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实际产权人存在“钱房两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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