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由于征地制度极不完善:一是征地行为泛化,非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以及工业用地大量使用土地征收获得土地;二是征收程序不合理,农民保障安置补偿没有到位即可动用征地权、缺乏救济制度,农民权益受损难以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三是征地补偿标准极低,旧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是按照被征地年产值一定倍数计算的,农产品不值钱,年产值一定倍数非常少。
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GDP年均保持两位数的“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的增长。毫无疑问,失地农民通过土地价格剪刀差为那个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城镇扩张、新型工业化发展做出了极大贡献,为现阶段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因此,国家可以考虑对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失地农民予以增加补偿,尤其是对失地农民中陷入生活困境的家庭予以救助。
【 补偿|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征地标准低: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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