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网站21日消息,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北京市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二手小客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有关规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是指在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下,本市登记备案的二手车流通企业收购二手小客车、办理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时所使用的指标。
第三条 周转指标不限制总量、实行无偿配置。
第四条 市交通、商务、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周转指标管理工作。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周转指标的配置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周转指标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在本市的备案信息。
交通、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周转指标的申请和配置
第五条 二手车流通企业同时使用的周转指标数量不得超过其在本市合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内租用的停车位数量或者企业停车位数量。
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应当具有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固定停车位,且数量不得低于20个。
二手车流通企业在交易市场内租用的停车位数量、企业停车位数量分别由交易市场、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核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第六条 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受指标管理机构和二手车流通企业委托,可以为二手车流通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工作提供服务。
交易市场内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可以委托交易市场管理单位办理。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办理。
第七条 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在本市的二手车经营备案信息;
(二)交易市场内租用停车位信息或交易市场外固定使用的停车位信息;
(三)申请周转指标数量。
第八条 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将核实后的停车位数量、周转指标使用情况等信息,上传至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指标管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配置周转指标后,交易市场和行业协会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向其发放指标。
第三章 周转指标的使用
第九条 二手车流通企业使用周转指标收购二手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登记事项,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但不制作、不核发号牌。
第十条 二手车流通企业使用周转指标收购的二手小客车完成转移登记后,交易市场内的驻场企业须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存放在交易市场内,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须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存放在其固定停车场内,不得上路行驶。交易市场应加强驻场企业的车辆出入管理,行业协会应监督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加强车辆出入管理,严控待交易二手小客车驶出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完成交易后不产生更新指标。相关车辆办理完成转移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等手续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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