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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寄语:农村“房地一体确权”进行时 , 你家的房屋拿到“不动产权证”了吗?作为继土地确权基本完成之后 , 围绕保障农民住房权益而开展的一项改革性措施 , 不动产权登记对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均有重要意义 。
众所周知 ,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依法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 , 关乎到农民能否享有最基础的住房保障 。 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 , 使农民享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从法律的层面得到了确认与保护 , 对推动宅基地改革、加速城乡经济发展及乡村振兴有益 。
从农民自身的角度而言 , “不动产权证书”的发放寓意着农村住房也有了产权保障 , 因历史因素而导致的权属纠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有效化解 。 同时 , 农村开展房地一体确权能够进一步夯实农村的发展基础 , 有助于提高农村现代化的治理水平以及农民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
作为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与落实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闲置宅基地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一系列试点举措的基础 ,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颁证截止到2021年底已接近尾声 , 江苏、山东、河南等不少省市的农民已经将“房产证”收入囊中 。
与购买商品房办理的“不动产权证”类似 , 农村通过确权登记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在法律层面具有同等的产权意义 。 不夸张地讲 , “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意味着长期以来农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认定 , 且能够依法继承甚至跨村交易 。
需要注意的是 , 我国宅基地的分配与使用以“一户一宅”为基本原则 , 在开展房地一体确权的过程中同样适用 。 对于因面积超占而形成一户多宅情况 , 目前部分地区采取的措施是 , 允许农户正常参与确权颁证登记 , 但需要缴纳超占使用费 , 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超占面积 。
当然 , 也并非所有的农村住房均能够顺利参与确权登记并颁证 , 凡是属于下述这3种情况的 , 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或将受阻 , 甚至参与不了 。
①私占耕地而建的农房
农户参与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 实质上是国家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籍调查而明确权属来源、产权关系的一项具体性措施 , 并通过确权登记依法认定与维护农村居民所享有的合法财产 。 毫无疑问 , 私占耕地建房这件事本身就属于违规 , 往往并不能够办理房产证 。
②建新而并未拆旧的农房
农村建房的另一项基本原则即:建新必须拆旧!如若因建新而并未拆旧 , 则在未分户的情况下便形成名副其实的“一户多宅” 。 毫无疑问 , 如此情形下的“一户多宅”只允许其中一处参与确权登记 , 另一处则需要拆除 。 如若执意建新不拆旧 , 则农民照样领取不到不动产权证 。
③城镇居民违法购买的宅基地农房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 , 城镇户籍居民没有享受宅基地权利的基本权益 , 其私自购买农房的行为涉嫌违法 。 因此 , 在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的过程中 , 这类农房不可参与确权 , 也没有办法拿到不动产权证书 。 需要注意的是 , 这类农房在基层并不少见 , 也均不可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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