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如何争取 离婚后子女怎么分配( 三 )


出现上述情况,无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 。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比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 。
注意: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 。
抚养费怎么支付?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
3.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
4.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
6.两个孩子时,抚养费一般原则上:双方分别抚养一个时,互相不需要给抚养费;如果都是一方抚养,另一方需要每月给抚养费 。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
此外,如果抚养子女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另一方不得因此拒付子女抚养费 。
一方拒绝探望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 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
3.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
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
5.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
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享有探望权 。

子女抚养权如何争取 离婚后子女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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