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二 )


问题二:人身保护令和告诫书力度有待强化 。
作为反家暴法的亮点设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制度被认为是对施暴者最有威慑力的两种方式 。告诫书的颁发机关是权威性很高的公安机关,因此在实践中是行之有效的反家暴举动,但在司法实践中其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
根据《反家暴法》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
这是一种二选一式的方式,实践中出具告诫书的是非常少的 。说明基层公安机关对告诫书的重视还不够,很多干警都觉得这是家务事,理应自己搞定,这在全国也是普遍现象 。
另一作为《反家暴法》亮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保护令签发总量较少,门槛高、证据要求高,法院整体态度偏慎重 。滨州仅仅出具了一份人身保护令,再申请时,就再也没有签发了 。
问题三:举证责任分配不公 受害者证据意识薄弱
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证据成了诉讼的关键 。尽管此前周某被家暴后验伤构成轻伤,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罪,但伤情成因报告很模糊,无法证明是丈夫所为 。
当时周某丈夫拖着她到门外殴打,小区监控录像可以模糊地看到,但无法确定轻伤位置是丈夫殴打所致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链不完整,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刑事案件举证标准高很难达到 。
问题四:受害者救助仍缺乏社会系统资源支持
心理压力、现实顾虑、司法实操的偏差……像一座座大山,受害人往往孤军奋战,对受害者的救助仍缺乏社会系统资源支持 。
家暴受害者在遭遇家暴后再面临无处投诉和求助无门,无疑是雪上加霜 。对受害人的救助缺乏社会系统资源支持的大前提下,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和基本为人处事原则,被害人采取任何处置措施,包括对应不应该维权的纠结、反复、不报警、甚至以暴制暴,任何一种选择都应该理解 。
主持人:针对这些问题你认为解决方式有哪些?
王凤玲:一、颁布具体的实施细则,提供可操作性 。近几年,一些省份也在不断探索,出台《反家暴法》实施细则和配套规定,我们省就出台了《山东省反家暴实施条例》,还在既有反家暴法的基础上,推出更多细致有效的举措,在家暴定义、联动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新的解决方案 。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执行力度,使更多的受害者了解、学会运用这部法律 。
加强各部门的协调联动,各部门加强沟通,充分发挥救助机构的作用,使受害者切实有效的收到该部法律的保护,避免遭受进一步的人身伤害 。
各部门为受害者的举证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比如公安机关,在受害者报警后的处理过程中,应当为他们的取证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这种帮助包括理论上技术指导和实际为他们提供证据 。
将法院主动告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涉及家暴案件的前置程序,并适当放低人身保护令门槛 。既然很多受害者不知道可以依申请取得,那就需要审判者以职权告知 。
主持人:王主任,反家暴法颁布实施4年了,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您给大家再进一步解读一下,可以吗?
王凤玲:好的
主持人:何种行为属于家暴?家暴的范围有哪些?
王凤玲:《反家暴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被纳入其中 。随着家暴法的实施,法学专家把家暴分为四种类型:行为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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