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看这份指南就懂了,快来收藏吧!( 二 )



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指的是: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在执行中 , 如果承租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 , 即使该不动产经司法拍卖过户至买受人名下 , 承租人仍可请求法院在租赁期内不向买受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 。 但如果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 ,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则不受保护 。

财产处置参考价
财产处置参考价是确定司法拍卖保留价的依据 。 在司法拍卖前 , 法院首先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 然后以财产处置参考价为依据 , 本着最大化实现标的物价值及有利于成交的原则 , 根据实际情况(标的物的情况、案件情况、市场行情等)来确定拍卖保留价 。 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包括: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 。 原则上按照上述顺序进行 。 但有两个例外情况:1.如果当事人一致选择某一方式定价时 , 不受顺序的影响;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 , 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 , 不予计算 。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处置权
处置权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进行司法处置的权利 。 执行过程中 ,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拥有处置权 , 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 而轮候查封的法院一般没有处置权 。 但如果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 , 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 , 优先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 财产移送执行后 ,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拥有了处置权 , 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 , 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

唯一住房
执行中 , 经常会有被执行人以被查封的房产是其唯一住房为由 , 抗辩法院的执行 。 但唯一住房并不是规避执行的护身符 。 虽然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拍卖、变卖或者进行抵债 , 但以下情况例外: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2.执行依据生效后 , 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 , 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


执行法官来支招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自身没有偿还能力 , 只能认倒霉?不一定!



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的情况 , 可以申请追加、变更其他民事主体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 为实现债权增加了可能性 。 比如 , 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 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 再比如 ,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 , 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 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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