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律师申请条件 公司律师如何申请】第三章 实习申请
第十一条【实习申请材料】申请实习,由律师事务所向省律协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以申请实习,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待取得毕业、学位证书后补充提交);
(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海南省户籍的实习人员还应提交海南省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律职业或律师资格证明材料(1.在海南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律师资格证书的,不需要此项证明 。2.在外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及律师资格证书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调档申请,海南省律师协会收取申请后统一向海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及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调档手续 。自行携带档案的,不予接收);
(七)已从事过其他职业的人员,需提交辞职或者退休等证明文件;
(八)人事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档案托管证明(应托管到海南省内的人事档案托管部门);
(九)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七)、(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其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是本单位正式聘任人员,人事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从事法学教育、研究的工作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兼职实习的证明(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十)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两寸免冠蓝底证件照三张;
(十一)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承诺书;
(十二)除应届毕业生外,无工作的需要提交无业证明 。无法提交的由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担保书 。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经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律师事务所须将原件递交省律协审核 。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由本人出具书面承诺 。
第十二条【签订实习协议】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申请实习的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二)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四)实习起止日期;
(五)申请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约定;
(七)协议自省律协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实习申请审核】省律协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及指导律师申请条件的审核,并依具体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律师事务所应补齐的材料内容 。补充材料期间,审核时限中止;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将结果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 。
第十四条【不准予实习登记的情形】除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申请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或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律协不准予实习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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