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 二 )


更好协调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的关系 , 实现“双轮驱动” 。 上海大学教授、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李仁涵说:“人工智能是一个新生事物 , 发展还是第一位的 。 推动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 , 也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 。 ”他认为 , 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 , 应该及时纳入治理框架之中 。 科技部战略规划司副司长张旭表示 , 要平衡发展和治理的关系 , 对一些共性问题要加强标准和规范的制定 , 同时对于差异性的问题 , 要通过一些具体的规范把《治理原则》的内容更好纳入进来 , 使示范推广和产品应用更好结合 , 推动《治理原则》的落地 。
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控可靠 , 规避风险隐患 。 “人工智能的发展仍然存在技术和社会潜在影响的双重‘不确定性’ , 因此我们要对更高级的人工智能潜在风险持续地开展研究和预判 , 确保人工智能健康稳健发展 。 ”曾毅指出 , 现在一些技术开发者没有经过这方面的专业训练 , 通过创新为社会带来正面效应的同时 , 对相关的风险不重视或无意识 , 给社会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 希望《治理原则》的发布 , 推动“自适应”的治理 , 确保人工智能朝着对全人类、全社会及自然生态有益的方向发展 。 “我们现在是把这些原则写在纸上 , 最终希望能写到每一个人工智能开发人员和使用者的心里 。 ”他说 。
推动经济、社会及生态可持续发展 , 促进包容共享 。 曾毅认为 , 人工智能作为一项使能技术 , 应与自然、社会和谐发展 。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 发展人工智能 , 更应该正视发展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 ”他说 , “人工智能应积极促进绿色发展 , 符合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要求 , 同时在发展中缩小地域差距 , 提升弱势群体的适应性 , 努力消除数字鸿沟 , 这符合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现实需要 。 ”
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提倡开放协作 。 “很多国家的发展阶段不同 , 人工智能可能也面临着不同的应用场景 , 这就需要在交流沟通的基础上开展合作研究和对话 。 ”薛澜表示 , 只有在充分尊重各国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和实践的前提下 , 推动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国际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标准规范 , 才能增进人类共同福祉 。
人工智能治理原则 , 今后还将根据变化进行调整
《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19》显示 , 我国人工智能论文发表量全球领先 , 企业数量等多项指标居全球第二位 。 在李仁涵看来 , 我国数据资源丰富 , 应用场景需求迫切 , 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的水平都有显著的提升 , 这些因素共同促进了我国人工智能的较快发展 。
曾毅认为 , 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 , 人工智能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也在提升 。 “在数据隐私、安全治理方面 , 相关部门和全社会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 这一点是有目共睹的 。 ”他举例说 , “以《治理原则》提出的‘个人数据授权撤销机制’来说 , 在全球来看也是非常领先的一个概念 。 这说明 , 我们一直非常重视这方面的工作 , 并且是以非常负责任的态度来推进的 。 ”
“考虑到人工智能发展的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 要按照渐进性的思路推进人工智能的治理 。 ”薛澜表示 , 《治理原则》是一份框架性文件 , 对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主要发挥宏观引导作用 , 今后还将根据形势的变化和需要 , 不断进行充实和调整 。 在薛澜看来 , 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基础性的工作 , 立法就是其中之一 。 “我们发布的《治理原则》 , 也为今后的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基础 。 ”他认为 , 人工智能发展非常快 , 而立法的周期较长 , 因此也很难只用法律框架来支撑人工智能的发展 , “这就需要相关的原则准则、行业规范 , 包括从业者的自律 , 来协同推进其健康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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