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样本( 三 )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2周
审查确认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审招标文件后一般在2周内批复 。
3.2.2.2 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认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2周
审查确认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
3.2.3 招标文件的出版
经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和核备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出版 。
3.2.4 对3.2.2.1的招标文件 , 出版后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
3.3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于发标前进行 。会议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关于前阶段招标工作的汇报 , 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提出的招投标具体日程安排 , 确认招标代理机构而招标人提出的评标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 确认评标办法 。
3.4 发布招标通告
采用公开招标时 , 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 。招标通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资金来源;
工程项目名称和地址;
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及范围的简要描述;
投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每套招标文件的收费金额 。
若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前进行资格预审 , 则要发布资格预审通告 , 通知潜在投标人在指定的地点、日期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经资格预审后 , 再对合格者发送投标邀请书 。
采用邀请招标时 , 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指标人发投标邀请书 。
3.5 资格预审
3.5.1 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均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
3.5.2 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3.5.2.l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 , 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3.5.2.l.l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3.5.2.1.2 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
3.5.2.1.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
3.5.2.1.4 业绩
a)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相近设备1~2台套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经验 , 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b)或主机设备有a)中相应业绩厂商的技术合作或技术支持 。
3.5.2.1.5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 , 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3.5.2.1.6 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主机设备制造厂商;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与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共同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所推荐的厂商 , 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运行与发输电部(包括电力工业部原安全生产协调司)颁发入网许可证的厂商 。
3.5.2.2对于3.3.2.1.6款中所推荐的厂商 , 可以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厂商;而对于3.5.2.1.6款中未包含的辅机设备种类则应按3.5.2.l.l至3.5.2.1.5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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