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是否进行验收 , 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 , 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 ,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 ,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 , 赔偿发包人损失 , 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 , 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 工期不予顺延 。
5、发包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为: , 身份证号码为: 。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签确认视为发包方的确认 。
第十二条关于安全施工的约定
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 ,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 由承包人承担 。
(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 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
2、安全防护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 , 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 经甲方后实施 , 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实施爆破作业 , 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 ,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 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经发包方认可后实施 , 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
第十三条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
1、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 , 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 甲方应自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日内组织验收 , 并办理验收交移手续 。
(2)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时 , 甲方不得有任何的使用行为 , 否则视为甲方对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保修期自甲方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 。
2、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 , 乙方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甲方 , 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发包人接到资料后
天内未有异议的 , 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 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确认 , 若甲方在收到资料后既提不出书面异议又拒绝在结算单上签的 , 视为结算单已经得到了甲方的签确认 。
第十四条关于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
1、双方同意工程价款按下列方式进行确定:
(1)固定价格:本工程总价款为(大写):;
(2)其他方式: 。
2、双方同意按下表执行工程款的支付:
支付次数支付金额
支付时间
第一次:%
元
大写:
第二次:%
元
大写:
第三次:%
元
大写:
第四次:%
元
大写:
工程验收后天内付清 。
3、特别费用的约定:
(1)施工过程中 , 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2)施工过程中 , 因为乙方的因素违规被执法机构或者管理机构罚款的 , 罚款由乙方支付 , 如乙方行为是在甲方强行要求或者指挥下发生的 , 则罚款由甲方负责;
(3)合同附件预算表中没有列明税费 , 税费由甲方按实际征收税额向有关部门交纳 , 已经列明税费的 , 由乙方负责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