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增加的工程项目 , 经双方签署增加协议确认后 , 甲方应就该增加工程项目支付预付款 , 预付款的金额为增加项目总造价的30% , 另外的70%实行分期付款 , 甲方应在每个月的前三天内支付给乙方 。如增加的工程项目造价大于人民币壹万元的 , 则甲方应按上述比例支付给乙方 。
第十五条关于工程保修的约定
1、乙方承诺工程保修期为自竣工之日起
月内 。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 。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在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前已经发布的对工程项目或者材料有特定保修年限或者豁免保修的 , 以国家行政部门或者行业机构的规定为准 。
2、甲、乙双方对保修的其他约定: 。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 顺延延误的工期 。
2、发包方以上违约行为构成了一般违约 ,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预付款、工程款 , 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为:
元 , 合同继续履行 。发包方其他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金为元 。
3、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并经过承包方催告后仍没有支付 , 并造成了承包方损失的 , 为发包方严重违约 , 承包方解除本合同的 , 发包方应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二十违约金 。
4、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违约: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
5、承包方每拖延一天竣工 , 应向发包人承担元/天的违约金;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发包人承担元的违约金 。
6、一方违约后 , 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 , 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签订本合同后 ,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 , 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
7、其他约定: 。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 , 应当协商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 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2、发生争议后 ,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 , 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 保持施工连续 , 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经过协商停止施工 , 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 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
2、乙方在遭遇不可抗力影响施工的 ,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 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否则 , 应当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