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及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 , 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5)施工期间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该房屋的 , 应当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工作 , 应当注意为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 , 依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
2、乙方的工作
(1)参加有关施工图纸或者作法说明会议或现场交底 , 拟定施工方案和计划交由甲方审定确认;
(2)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 , 按期按质完成施工;
(3)未经甲方同意或者有关部门批准 , 不得随意试试拆改原建筑物主结构及各设备管线;
(4)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陈设及水电管线的完好 , 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的通畅;
(5)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在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方确认的 , 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6)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 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 , 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7)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 , 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
第九条有关材料的约定
1、任何一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 均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 , 还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
2、对于任何一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 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规格有差异的 , 对方有权要求更换 , 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 。由此增加费用 , 由提供方承担 。
3、材料和设备进场后 , 统一由乙方负责保管和使用 , 如因乙方在保管过程中有重大失误而造成的材料损失 , 应由乙方负责 。
4、材料运输费用 , 由材料提供方承担 。
5、甲方应将材料和设备按时、按量运送到施工现场 , 并通知对乙方现场负责人验收签确认 。
第十条有关施工和工期的约定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 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 以书面的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在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 , 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 , 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 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 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 并相应顺延工期 。
2、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 , 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 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 ,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作出的处理意见后 , 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 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 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 , 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 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 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 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 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 工期不予顺延 。